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4号)、《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师[2023]6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恳请支持新疆招募银龄教师的函》的工作部署,现就我校组织实施银龄教师支援新疆学校安排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
组织遴选一批优秀退休教师,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支教、支研。鼓励银龄教师投身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学校,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能力发展,提升高等学校科研攻关能力水平,促进新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助推新疆教育事业取得新发展。详见本通知附后的《新疆高校银龄教师招募信息表》和《新疆中小学银龄教师招募工作人员信息表》。
(二)资格条件
申请教师应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基础教育领域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一线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申请线下开展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 一般在75(含)岁以下,参与基础教育领域的,年龄一般应在70(含)岁以下;开展线上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岗位职责
1. 以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为主,短期授课、远程教育、同步课堂、学术讲座(报告)等为辅,采取传、帮、带的方式,指导受援学校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
2. 鼓励民办学校探索推行“导师制”,由高素质银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发挥师承效应,形成学科和专业梯队,打造 “银龄智库”。
3. 长期银龄教师,支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需求,灵活开展支持工作。鼓励考核合格的银龄教师持续开展支援服务。
4. 短期和远程支援银龄教师,按照“突出实效、形式多样、时间灵活”的原则,根据受援学校需求,认真做好支教、支研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民办学校自筹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参考银龄讲学计划、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补助标准合理制定民办教育银龄教师补助标准,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发放各类酬劳,并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费、交通差旅费、意外保险费、商业医疗保险费、采暖费等保障性经费。
(二)服务保障
银龄教师援助期间人事关系、现享有的退休待遇不变。银龄教师援助期间因病因伤产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受援学校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校内医疗互助基金等多种方式灵活提供补充支持。
(三)政策保障
对于已全职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同层次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水平的银龄教师,可视同本校专任教师,纳入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评审评估等指标计算。对于其他银龄教师,可按规定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对新建民办院校在折算系数上给予倾斜。银龄教师与其他校外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报名事宜
(一)个人报名
教师本人对照相应学校招聘条件自愿报名,请于2024年5月1日前,联系离退休办公室,联系人:梁老师,电话:26536104。
(二)资格审核或遴选
学校相关部门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银龄教师名单,对银铃教师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签订三方协议
受援新疆高校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聘任银龄教师名单后,签订三方协议。
(四)上岗任教
按开学时间或约定支援时间到校开展支教、支研工作。
深大离退休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附件:
1、新疆学校银龄教师招募信息表
2、新疆中小学银龄教师招募工作人员信息表